2013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周江波在警方押解下指认现场。资料图
2013年8月19日,河南安阳市一辆A1路公交车上发生持刀杀人案,警方正在现场处置。资料图
因邻里矛盾报复社会致多人死伤
报复社会“8.19”安阳公交车杀人案犯伏法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去年8月19日在河南省安阳市公交车上持刀杀人造成3死16伤的罪犯周江波,3月26日在河南安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今年25岁的被告人周江波,家住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善宜阁村,与邻居周某一家素有矛盾。2013年8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因见周某的妻子和儿媳在公用通道垫土,认为影响自己家通行,周江波便产生报复杀人之念,持铁锹戳倒二人并猛戳头面部,又猛戳前来阻止的周某的头面部,被邻居制止后逃离现场。
逃离期间,周江波产生再多杀几人、制造事端的想法。8月19日下午2点40分左右,他携带两把购买的尖刀登上安阳市区开往安阳县北郭乡的公交车。当车行至安阳市新区白壁镇岗上村附近时,周江波突然窜到驾驶位抢夺方向盘,意欲与对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司机见状奋力掌控方向避让,最终两车侧面相撞,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机停车后,周江波见未达到目的,又持两把尖刀对车内乘客乱捅乱刺,并追刺下车乘客,造成3死16伤。乘客逃散后,周又返回公交车上,欲开车继续制造事端,因未能将车启动,遂逃离现场。被害人中,三名死者分别只有16岁、8岁和10个月大。
2013年12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江波死刑、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江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今年1月10日作出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江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试图让公交车与他车相撞以制造车毁人亡的极端事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江波因邻里矛盾蓄意报复杀人,持铁锹捅刺被害人头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致1人重伤、2人轻伤后,又企图利用公交车制造极端事件,因未达目的,再持刀对公交车上数十名乘客行凶,致3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11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犯意坚决,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周江波2009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准河南高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