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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保高速上设施破坏者被判刑及罚款

2014-05-19 10:57:24

  2014年4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破坏大保高速公路上交通设施罪的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破坏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经济损失共计1436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吉利牌轿车1辆、尖嘴钳1把、氧炔切割设备1套,机动车行驶证1本等物品。

  2013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在保山市隆阳区森山汽车修理厂内,借得氧炔切割设备一套,于2013年10月7日、10月8日两天驾驶车牌号为云E32127的红色吉利牌轿车窜至大保高速公路下行线K120+800米处的路边,使用氧炔切割设备连续对高速公路护栏进行破坏,意图实施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通行费等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民警通过近一个月的侦查追踪,于2013年11月8日凌晨0时20分在楚雄州振兴路203号出租房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日1时许,在楚雄州中医院骨伤科病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赵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高速公路防护设施,对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造成危险,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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