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这些改革新举措对广大车主意味着什么?如何充分享受新规定带来的便利?如何改变以往政企不分的状况?检验过的车辆出了事故,检验机构该负什么责任?对此,相关部门人士及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6年免检”实为“6年免上线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根据《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上线检验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那么,车主如何计算自己的爱车是否属于免上线检验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私家小汽车检验周期没有发生变化,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因此,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李江平说。
《意见》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含)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将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实现“随到随检”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意见》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
免上线检验条件
●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该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车辆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免检范围
施。
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意味着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当前,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一些群众苦于检验车辆往返不便。今后,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将取消。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目前已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等12个省区组织实施,今年底前将在所有省份完成推广。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为了避免出现检验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必须在建立全省统一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的基础上,才能推行省内异地检验。公安部正组织试点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逐步推行跨省异地检验。
此外,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排队较长,有的检验机构在部分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意见》明确将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实现“随到随检”。
9月底前政府部门须与检验机构“脱钩”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为群众所诟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表示,这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此,《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已经“挂钩”的必须“脱钩”。《意见》给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定——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发现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检验谁留名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近年来,有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一些检验机构工作流于形式,擅自降低检验标准,没有发挥安全检验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效能。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只收费不检车,伪造检验数据,放纵“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意见》进一步强化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李江平说。
一是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体现责任的可追溯性。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转变监督管理模式,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的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检测数据监管,全国统一应用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实时采集、存储和传输,以及检测结果的自动核查比对,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