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两路公交车相刮,两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朱某海心怀愤恨,纠集多人殴打另一司机杨某力致死。11月13日,商报记者获悉,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12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朱某海驾驶的28路公交车与被害人杨某力驾驶21路公交车相刮,两人发生争执,杨某力掰下朱某海车上的倒车镜后驾车离开现场。朱某海因心怀愤恨,便纠集王某飞、刘某召、黄某镇去找杨某力“讨说法”。
当日下午6时许,朱某海驾驶已遮挡车牌的汽车载着王某飞等3人到达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公园附近21路公交车终点站等候杨某力。
当日晚上7时许,杨某力回到调度室。4人上前与杨某力争吵并相互推搡,杨某力趁乱捡起一根铁棍击打朱某海头部。见朱某海被打,王某飞、刘某召将杨某力推进调度室,杨某力的铁棍掉落地上。朱某海见状,捡起地上的铁棍冲进调度室,朱某海持铁棍朝已被王某飞、刘某召控制的杨某力的头部击打三、四棍,致其受伤倒地。随后,4人一同驾车逃离现场。杨某力被现场人员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力系钝器作用于头颅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朱某海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作案后,朱某海在王某飞、刘某召、黄某镇陪同下到医院治疗。途中,朱某海使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并告知正在前往医院,民警随后赶到医院,将4人抓获。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海、王某飞、刘某召、黄某镇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飞、刘某召、黄某镇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悉,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