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老年人自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违法改变产权
65岁以上乘公交免费,就医、出游等均享优待
80-99岁低收入老年人可领高龄津贴
给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施行15年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迎来大修—自昨日起至6月25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省老龄办获悉,65岁以上老人乘公交免费、对80至9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及对部分失能特困老人发放护理补贴将是此次修订的亮点。
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
“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订草案也填补了此前在老年精神慰藉方面的空白,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及其有照料护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照料护理;对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护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将大大增加
在修订草案中,发放高龄津贴的范围大大增加,从原先的百岁以上老人扩展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0至99周岁低收入的老年人。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同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给失能特困老人发补贴
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80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当地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引导开发代际亲情住宅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乘公交免费门槛拟降至65岁
目前,我省还有部分地区的公交“老年免费”线为70周岁。修订草案规定,持有效证件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这些方面老年人将享受优待
就 医
就诊优先,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出 游
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
乘 车
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文 娱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宫、图书馆等场所
健 身
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进入收费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老年人有权对“啃老族”说不
针对“啃老族”这一现象,修订草案也做出应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另外,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违法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扶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政策、待遇是制约我省养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