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库尔勒新公交站台屡遭破坏 悬赏千元求线索怎么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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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新公交站台屡遭破坏 悬赏千元求线索

2014-05-07 10:16:16

  团结南路中卡其四队附近一个公交站台的玻璃被砸碎。

  一段时间以来,库尔勒市建设的新型港湾式公交站台屡屡遭人为破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5月5日,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对提供有效破案线索的市民将予以1000元奖励。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香梨大道、团结路、英下路、交通路、朝阳路等路段的新公交站台都遭到人为毁坏。有些公交站台建成后还未投入使用,玻璃就被砸碎,LED灯、滚轴等被破坏。冠农股份公司前安装有摄像头,门前的站台完好无损,而对面的站台只剩下骨架。

  在香梨大道鑫华市场站台候车的赵萍女士说:“多可惜呀,好好的站台遮阳篷被砸毁。”她经常在这里候车,认为新站台设计人性化,有凳子,有遮阳篷,给市民提供了方便。“库尔勒是全国文明城市,个别市民的素质有待提升,不要毁了来之不易的荣誉!”她说。

  途经团结南路中卡其四队的外来务工人员唐才先指着附近一个公交站台告诉记者,他们的工地就在旁边,去年12月初的一天早晨,他路过这里见路两边还未投入使用的公交站台玻璃被砸,满地都是玻璃碴。“这是公共设施,大家都该爱护才对。”他说,这种钢化玻璃一般无法砸坏,只有用石头等才能砸烂。

  据库尔勒市公交公司统计,目前已修建新型公交站台101个,2013年12月至今有19个受损。2011年-2013年11月底,花费9万余元修复了13个,此次修复这19个站台需要花6万余元。

  目前,库尔勒市公交公司已向警方报案。针对损坏公共设施应受到怎样处罚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巴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对行为人给予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城市公共设施不仅方便群众的生活、美化城市环境,而且也体现出一个城市的品位。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被毁坏。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维修、更换所需的费用全部计算在涉案金额内,依法严惩各类违法分子,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和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管理机制。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成立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统一执法的城市管理机构,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同时按区域划分,将管理重心下移,明确责任和权利,对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实施管理和保护,切实维护城市形象。

  如果说城市公共设施被毁只是“切肤之痛”的话,那么由此带来的公民素质问题,则是“膏肓之疾”,因为公共设施被毁,只需花钱就可修复或更换,但公民素质低下,则是一时难以扭转。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做到爱护公共设施就如同爱护自己的财产一样,自觉关心和爱护公共设施,相信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定会得到遏制。爱护公共设施就从小事做起,从你我做起,让我们的城市一天比一天文明,一天比一天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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