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宜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让聪,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县王场乡胜和村水口组。 委托代理人李凤军,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凤英,,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让聪因宜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违法一案,不服宜宾县人民法院(2010)宜宾行初诉字第7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收到行政起诉状,经审查认为,陈让聪所主张的损害与其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陈让聪不具备要求确认被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陈让聪诉宜宾县国土资源局、陈尚达确认宜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违法一案,不予受理。 陈让聪上诉称,2009年9月,宜宾县国土资源局派工作员为陈尚达拟修建农村房屋的地方,进行现场勘察、画图、丈量面积,在明知该宅基地上面有电力主线,存在安全隐患,在未会同供电企业共同审查的情况下,批准土地给第三人陈尚达修房,违反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屋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宜宾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行为是违法许可行为,应被确认违法。由于该违法行为造成了陈让聪的儿子陈航与其他几位小朋友在陈尚达修建的农村房屋屋顶玩耍时触电身亡。故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宜宾县人民法院(2010)宜宾行初诉字第7号裁定,2、指定宜宾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让聪状告的宜宾县国土局对陈尚达在农村修建房屋的批地建房许可行为,该批地建房许可行为,与其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裁定对陈让聪的起诉不予受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宏 均 审 判 员 窦 音 审 判 员 叶 薇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俊 路 查看更多答案>>答案2
天下还有公理吗? 查看更多答案>>答案3
到现在还没有得到一份赔偿?该怎样处理这种老奈? 查看更多答案>>答案4
水太深, 查看更多答案>>答案5
艺术作品中常常把百姓比作“父母”,慢慢的才知道,“坑爹”就是这么来的!.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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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 租礼服哪个地方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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