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询市民意见。《办法》主要细化了运营安全及服务监管责任,加强维护公众利益的力度,对地铁乘客严重滞留、列车延误等运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运营单位负责购买保险
针对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同时强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稳定高效、普遍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此外,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运营单位需要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相应的保险,确保事故情况下,乘客人身及地铁财产损失赔偿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未按照要求购买相关保险的,可由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目前,我市正在建设长达170公里的地铁三期工程,《办法》对地铁工程验收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需要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并不得进行商业载客运营。试运行期满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市政府批准,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办法》同时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按制度要求对各级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满足各岗位专业技能人才配备要求。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公司管理层不符合要求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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