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人乘公交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5万余元怎么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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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公交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5万余元

2014-07-22 15:54:58

  温州一老人坐公交车去看病,在闷热、拥挤的公交车上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为此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拥挤的公交车上没开空调

  66岁的温州人黄先生患有肾衰竭。去年7月1日早上6点左右,他乘坐66路公交车,前往温州市区医院治疗。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第3排,她说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先生说自己热到不行了。

  6:33左右,黄先生突然昏迷。根据监控录像显示,35分36秒、38分56秒,因公交车两次刹车,黄先生的头两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

  有乘客朝售票员和驾驶员喊要求停车,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直至黄先生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闷倒了,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售票员拨打了120,此时黄先生已昏倒14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公交公司负有救助义务

  黄先生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去年12月13日,他们将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

  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这个案子。法院认为,不可否认黄先生的直接死因系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有其自身原因。但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负有救助患有疾病乘客的义务。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在黄先生昏迷过程中,售票员和驾驶员都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没有为黄先生的抢救赢得时间。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0%的责任,按总损失50余万元算,赔偿5万余元。

  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有几种情形可以索赔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不管有没有收费,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类场所包括广场、公园、马路、商场、银行、博物馆、学校等。

  如果这些公共场所因自身的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地太滑、窨井盖丢失、树枝砸伤人等。具体赔偿金额看双方过错比例。

  如果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他人损失,而公共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将承担补偿责任。比如有人在银行砍人,而银行没做好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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