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季松刚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季松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松刚今年50岁,是芜湖市某锅炉厂保安。1984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季松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将作案对象锁定在在校小学女生身上。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为满足私欲,季松刚在芜湖市王家巷小学、三园小学、师范附小等小学附近,趁幼女上学或放学之际,尾随本案被害人,或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的相信或采取强制手段拖拽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至芜湖市银湖路铁路边或路边简易厕所、宿舍楼、小区单元楼道内等无人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性侵犯。同时以杀其全家威胁被害人不准告诉任何人。被告人季松刚共犯案5起,侵害5名儿童,其中既遂3起、未遂2起。被性侵的儿童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0周岁,最小的才只有7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松刚为发泄性欲,对多名刚上小学的儿童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手段卑劣,对侵害对象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罪行极其严重。在其侵害的五名儿童中,有两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法院以三起犯罪既遂作为对季松刚量刑的基础,两起未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季松刚无悔罪表现,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季松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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