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管部门联合市容园林等部门对渣土车警示标识牌进行统一查处。
4月15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组织召开视频会议,向全省宣传贯彻经过修订后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对油改气、洒水车零度以下作业、渣土车管理、公交车必须走公交车道、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陕西机动车保有量突破600万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全面修订。新的办法在内容上有了较大变动,数量由原来的85条变为107条,新增内容37条,较大修改52条,文字修改12条,修改的内容占到了《办法》的90%以上,内容上更多侧重于向群众的服务,管理上更多侧重运用科技手段和量化,是对陕西省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与细化。
随着陕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截止2013年底,我省公路总里程接近16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13.5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300多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02.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364.1万辆,年增长45万辆;驾驶人731.1万人,年增长50万人。人、车、路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的高位增长,安全风险相应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大酒驾肇事逃逸等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允许改装燃料系统,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安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问题,尤其是加强对生命救援通行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向机动车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信息卡,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而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卡制度,同时对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提出了要求。
新的实施办法中更加细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建筑垃圾清运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逃避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驾车逃逸等行为,其处罚的额度也都采取最高限度来加大处罚力度。
《办法》关键词节选:
油改气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机动车行驶证;
(四) 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合格证明。
说明:本条是对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
背景:为减排降污,倡导绿色出行,同时为了解决群众因高油价而私自改装天然气燃料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2012年11月12日,省质监、公安、交通、安监、工商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加强天然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市级质监部门核发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具有许可资质的改装企业出具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出具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予以受理年度检验。为社会车辆“油改气”开绿灯,从2013年4月起,新改装的燃气车辆将可正常参加年审。因此,此次修订专门加入此内容。
渣土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车的监督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为建筑垃圾清运车加装统一的顶灯标识、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车厢下部两侧安全防护网,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
说明:本条是对建筑垃圾清运车的规定。
背景:建筑垃圾清运车车被老百姓形象的称为“疯狂老鼠”,但是它疯狂的不仅仅是车速,更主要的是它对法律的无视和对生命的漠视。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车秩序,坚决遏制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态势,因此,此次修订新增该条款。
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与道路、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餐饮、娱乐、商贸、物流等的,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临时占用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停车场(库)的规划、使用等的规定。
洒水车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绿化、清洁、洒水等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临时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气温在0℃以下时,不得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
说明:本条是对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作业要求的规定。
背景:为了缓解道路通行压力,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专门对在道路上的临时性作业作出相应规定。
紧急任务
第四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说明:本条是关于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特种车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公交车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在无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
九座以上的载客车辆可以全天使用公交车专用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使用公交车专用道。
说明:本条是关于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定。
背景:公交专用车道在非营运高峰时段,占用公共道路资源,为有效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特制定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