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
湖北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上调 记者昨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是2004年以来,湖北省第6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41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45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220元。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迅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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