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失踪的,在6个月内,退休待遇照发,从第7个月起停发退休待遇。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直至法院宣告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补发和恢复其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停发退休待遇期间,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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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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