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结构,提高公共交通通行效率,方便市民出行,从5月1日起,本市将启用公交专用车道。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十项相关通行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就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是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本市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分别对全天公交专用车道和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三是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并按照顺序依次进出站。公交专用车道前方遇有障碍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障碍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公共汽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四是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应不影响公共汽车通行。五是客运出租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单位班车应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六是公共汽车不参加营运时,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七是紧急情况需要时,在交警指挥下其他车辆可借道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八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有关车辆如发生故障,驾驶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将车辆拖离专用车道,禁止在专用车道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九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相关证据。公共汽车上设置的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十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