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通局日前发布公告,就《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征求市民意见。该《规定》除涉及公交站点的设置、经营等,还写明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30米范围内停靠。
公交站点特许经营不超20年
《规定》提到,公交站亭的站台(位)是道路(含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组成部分,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建设、验收,设置的站台(位)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
公交站点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法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长于20年,期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经营权及所建公交站点设施。
公交站点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指令后于3个月内完成相关公交站点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提交竣工报告以备检查验收。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收回经营权。
为公益宣传提供1/3以上广告版面
《规定》还提到,公交站点设施经营企业要履行公交站点设施的维护和保洁职责,灯箱广告画面及广告内容健康,候车亭的防破坏、防漏电、防倒塌等安全工作。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公交站点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广告灯箱出租发布广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当政府部门有公益宣传任务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三分之一以上广告版面作为宣传窗口。
此外,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30米范围内停靠。
该公告自4月14日起30天接受市民意见。市民可写信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交通大厦二楼惠州市交通管理总站212室,邮编:516003。也可致电0752-2829316或发送邮件到keyung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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